|
|
||||
2007-2-28 12:46:00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实业公司、房产物业总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场物价局《关于制定房屋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为加强房产管理,制止乱收费,市局重申下列事项:
一、托管形式
1、自愿托管。凡城市规划区内(下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整栋、整单元的自有房产,持合法产权证件,均可自愿委托房产管理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2、 行政托管。单位及个人全价在房产管理专业部门管理的住宅楼内分散购买的商品房(含补贴出售的有限产权房屋、新婚公寓),一律委托房产管理专业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托管的房屋,委托方仍享有房屋产权,使用权及调、换房权。
二、代管项目
代管房产,代收租金,代修房屋,代供暖、供水等。
三、托管手续
1、 参加托管的房屋,应办理正式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
2、 属行政托管的房屋,在房屋出售时,由售房单位与购房单位及个人签订托管合同,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
3、 托管房屋的用途及使用名义发生变更时,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托管房屋费用,要严格按市政府、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各单位不得自行擅定。
五、托管合同文本,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制作。
六、预收房屋中、大修费用不得超过十年。
七、托管合同中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原《沈阳市城镇房屋托管办法》(沈房字[1988]107号)、原《关于住宅小区若干收费问题的规定》(沈房字[1989]3号)即行废止。
附:1、房产全项托管合同文本
2、房产单项托管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