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商品房销售的黑洞

2007-12-11 11:37:12 来源: 沈阳房产信息网 作者:冰糖 网友评论

商品房公摊面积无法规标准的加大,严重地侵害了购房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的公摊,是指住户直接使用的所住楼内公共设施的分摊区域。正常的住宅楼房其公摊区域主要是指楼体建筑内各楼层的楼梯道(即楼梯和缓步台)、电梯间(电梯配电室)、单元公共门厅以及其它与住户直接相关的套内公共设施建筑。除此之外,其它建筑以及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等均不可列为公摊。公摊面积原则上应按每层住户平均分摊,如每户的户型面积大小不同,则应按户型面积分摊。

 

按此原则,多层楼房每户的公摊通常为68平方米,公摊比例为8%左右;高层每户的公摊通常为1012平方米,公摊比例为12%左右。例如:某多层住宅楼的楼梯道和缓步台(包括墙体建筑)为15平方米,每层住户为两户,其每户的分摊则为7.5平方米;如3户则为5平方米,然而,目前住宅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往往都大于上述标准,普通多层住宅楼其公摊面积往往是所购买面积的15%左右,而高层则往往是2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5%。

 

目前,对公摊的核定由市房产局房产测绘大队进行核定,但我们很难知道房产职能部门对商品房的公摊是否实地进行核定,他们往往是依据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建图纸进行审核。所以,小编在想:这种非实事求是的核定,是否会严重的侵害了购房消费者的权益呢?

 

而开发商趋于利益,往往在公摊问题上大做文章,不给购房消费者提供房产部门对公摊的核定文件,售楼时不让到现场实地察看,只让参观样板间或以模型沙盘或户型示意图,向购房者介绍户型和面积,消费者根本无法实地接触公摊区域。

 

为此,我们采访了一位购房者,他给我们算了笔这样的帐:今年9月份,因动迁购买了“富丽阳光”一套两室两厅一卫的期房(楼盘位于于洪区鸭绿江街,开发商为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公司),购房合同上标明:建筑面积为88.9平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3.18平米、公共部位与公摊建筑面积15.72平米。但因为对公摊面积存在疑义,后来他私下实地察看了还未竣工的该房产,他说这是普通的多层楼房(6层),该单元每层两户,目测该房使用面积也就65平米左右,但公共部位除楼梯道以外,根本就没有其它公用空间和公共设施,而楼梯道的实际面积不足14平米,两家均摊最大也不超过7平米,根本就不存在15.72平米的说法(与实际相差8.72平米),如果对公摊面积提出疑意,售楼员就解释说:现在的公摊都这么大,或公摊面积是房产局核定的……。如果你不认,那就只好不买。所谓的公摊变成了多摊。后来与售楼员质询,他们表示:这是房产局定的,谁家卖房都这样,和其它楼盘比我们的公摊比例还算比较低的呢。同时,还破例向他展示了盖有沈阳房产测绘大队公章的房屋面积核定表册。看着眼前盖有红色印章的证明,他及家人只有茫然和无奈。

 

然而,这种没有专门的法规及其执行标准的公摊面积,难以让购房者明明白白的消费。小编认为:公摊加大,实际上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双韧剑”。即:一面是开发商,他们通过加大公摊增加售房收入和下一步的物业费收入,按目前沈阳市商品房的均价,每户至少得多交24万的购房款(不包括契税);另一面是房产部门,供暖公司基本是归房产部门,现行供暖收费标准不按住户的实际建筑面积,而是按房产产权证核定的面积(其中包括公摊面积),如果公摊比例大,对供暖单位就有利,而且很多商品房的楼梯道根本就没有暖气设施,实质上这就等于变相多收费(例如本人的情况,每年得多缴采暖费183元、物业费102元)。由此看来,可以说开发商和房产部门是一对“连襟”,各自的利益使他们在公摊的问题上“心照不宣”。公摊核定如此的不合理,本人必然质疑:开发商与房产面积核定审批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所以,公摊面积是个“黑洞”,这个“黑洞”严重的侵害了购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由此所涉及的采暖费和物业费,住户年年都得交,这个包袱消费者得背上一辈子。在此,本人不仅要问:难道政府对此就熟视无睹吗?谁为消费者主持正义、戳穿猫腻、讨还公道?对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消费者协会。

 

总之,对于商品房的公摊与核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广大购房消费者和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而不合理的公摊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欺诈行为,其性质违背于法律,有害于社会和谐。

 

在此,我们希望更多的媒体与消协以关注民生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堵止“黑洞”,让老百姓放心购房和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我们也呼吁政府出台有关商品房公摊问题的法规,对已经办理房产产权手续的,应合理并重新核定采暖费面积和物业收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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